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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网站 日期:2020-09-08 发布机构:中共汕头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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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文件

粤侨办[2008]193号

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以上侨办(外侨局):

  为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

  归侨、侨眷为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须由归侨、侨眷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交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有:

  1、涉及归侨回国定居相关权益的;
  2、涉及归侨、侨眷参政权益的;
  3、涉及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社团的活动和财产权益的;
  4、涉及兴办侨属企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
  5、涉及归侨、侨眷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住房待遇权益的;
  6、涉及对归侨、侨眷学生中小学教育阶段升学进行照顾的;
  7、涉及归侨、侨眷因私出入境和探亲待遇权益的;
  8、涉及归侨、侨眷计生、就业、社保权益的;
  9、涉及归侨、侨眷其它某项合法权益的。

  对特定照顾范围或落实特定范围侨务政策的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中央及省已下发专门文件进行规定,并统一印制证明表格的,仍然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其中涉及落实侨房政策的业主身份确认,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落实侨房政策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并开具专门证明书。涉及华侨房屋确认和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需要身份确认的,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进行审核确认,并分别开具省侨办统一印制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涉及高考适当照顾的“三侨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确认,根据省侨办与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行政主管机构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确认。省侨办受理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再受理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申请。对于外省或省、部属单位不接受由我省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侨办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法律效力的,省侨办依法对相关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说明。

  三、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办理程序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见附件1、2),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后(需有经办人审核签名及单位负责人核定签名),视其身份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见附件3)或《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见附件4)。

  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应注明送交单位,应加盖审核签发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公章,只使用一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证明书归档存查。

  四、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有效证明材料

  归侨申请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侨眷申请确认身份,需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方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其中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归侨、侨眷申请确认身份,其所提交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认证。对身份证明材料不完备或伪造证明材料者,侨务部门应拒绝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对提供伪证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侨务部门要给予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相关制度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办事服务指南,严格办理和审核程序。要建立公示制度,要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对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要严格档案管理制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要连同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书存根一并立卷归档,建立完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备案管理,省、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侨务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应每年定期将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证明编号和所属类别)送上级侨务部门备案。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侨务部门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侨办〔199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2、广东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3、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存根
     4、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存根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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