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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市民营经济25条“百问百答”》之八:落实好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减税降费惠企措施②
来源: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1-11-08 发布机构:中共汕头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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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营经济25条“百问百答”》之八





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二季度的销售额是40万元,但因为下游企业需要专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专票。请问,我公司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其中就15万元收入开具的专票就应该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15万*1%=1500元。对于没有开具专票部分的收入,也就是40万元-15万元=2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受疫情影响,经营惨淡,亏损严重。请问2020年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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